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请假,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
各二级学院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招生与就业创业处提供的纸质档案、录取名册、新生电子档案逐一对比核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及时报招生与就业创业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及时上报省考试院。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应征入伍者,持批准入地(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退伍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能在校正常学习或生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具体详见《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准参加学院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严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严格新生入学后复查
1、学院建立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等“三级审查”工作机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逐一核查,同时以刷身份证读取信息的形式现场集中采集新生照片,并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对比。
2、在新生入学1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迟于当年度9月30日),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上一学段毕业证书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对于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等信息不一致的,要于当年11月底前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系高考报名信息错误或高考前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学生更改信息。
3、考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要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打印成纸质材料,加盖学院公章后,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4、学院要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得迟于当年度11月30日),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特别是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项重点复查。
5、要实行一人复查、另一人审核,复查、审核人均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确保复查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对入学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其学籍;情况严重的,学院应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到校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采用考试,选修课程及其他社会实践等采用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评定。考试课程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或按五级制标准记分。即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中;60~69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的评定,根据平时成绩(课堂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际操作等)、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具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报请学籍科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跟班学习,至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及格准予毕业,再不及格则作结业处理。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一般不能超过四门,累计超过四门考核不及格者作降级处理,累计超过六门考核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另交一定数额的学费。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报请学籍科审批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便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差错而需改动成绩,应有评分教师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成绩变更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经学籍科确认盖章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适合继续就读的专业,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经本人申请,转入、转出二级学院同意,学校审查确认,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二)特长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特长生是指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
(1)获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2)获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3)获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独立申请或联合申请排前两名位次)。
其他自认为有特长的,需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由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
(三)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学业成绩排所在班级前20%的可申请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
(四)其他特殊情况,如:因休学而复学,原专业停招的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参军入伍复学的可以在教育部和教育厅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出二级学院填报《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申请表家长、辅导员签字后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交转出二级学院,经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集中向转入二级学院递交。各二级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转入二级学院确定初选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根据学校通知交学籍科。
(二)学籍科汇总、审核各学院确定的初选转专业学生名单,报请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三)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下发正式转专业学生名单。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公示期结束后到新专业、同年级的班级报到。
(四)学籍科根据学校确定的正式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学籍异动处理等。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初中后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录取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校企合作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现代职教体系试点项目的学生(含3+2高职本科联合培养项目等)。
(六)对口高职学生不允许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七)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状态的。
(八)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学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九)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且尚未撤销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转学手续办理: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属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学业成绩不予承认并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课,毕业要求按照转入专业要求执行。与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不一致的已修课程学分,不可替代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
(二)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要求必修而未修的课程,以自学为主,若人数较多,转入二级学院可组织集中指导学习,并由转入二级学院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接收未经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对违反规定,擅自接收未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和相关人员,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高职学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五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学制五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因自主创业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籍科审查通过,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汇总表交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学籍科备案。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办理休学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后,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各种补助及其他一切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法详见《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关于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随原专业按照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予以降级处理;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判刑者,不准予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同一年级需作第二次留级处理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开学超过两周未注册入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必须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必须写清楚退学理由,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二级学院分别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学籍科依决定办理退学手续,汇总表交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学籍科备案。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邮寄等方式转达,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申请而自动退学学生的除名,由辅导员、班主任上报,二级学院同意,再转呈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籍科依决定予以注销学籍,汇总表交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学籍科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院批准退学后3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内容,考核及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其结业三个月后、两年内经学院同意,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可以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生申请可以获得学院颁发的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学生本人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高考准考证等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根据规定予以追回、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前,必须缴齐学费等学院应当收取的各项费用,否则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学籍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